我家的農地被用來堆放砂石...
- B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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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7-23 2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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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家人共同持有的特定農業區/農牧用地,因為我母親在世前有答應無償借給小舅使用,現在被空拍抓到小舅在上面堆放砂石、灌水泥,然後我們就收到公文,陳敘後表示是借給小舅使用。
後來小舅陳述:土地原為我母親與父親持有,且口同上答應他使用管理。
現在公文要我們回覆是否屬實,如果沒有回覆則移送警察局改為竊案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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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了解,因為我母親已去世、父親中風無法自理,現在土地是我爸和我們幾個姐妹的,我想知道我們非地上物所有人,也會需要負擔罰款嗎?另外如果我們寫了同意小舅使用的陳述,會不會有什麼責任?還是我們應該堅決否認?
畢竟土地上的東西不是我們弄的,要怎麼避免替人揹黑鍋啊~~??
- 徐維宏 (徐維宏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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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7-24 20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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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:
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,由該管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(第1項)。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,得按次處罰,並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,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(第2項)。前二項罰鍰,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(第3項)。區域計畫法第21條定有明文。
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,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,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區域計畫法第22條定有明文。
違反區域計畫法第第15條第1項規定,以裁處違規行為人為原則,查無行為人時以土地所有權人、地上物所有人、承租人或管理人等負土地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。
雖然不是行為人,但主管機關會命土地所有權人恢復原狀,若不恢復,可能會觸犯同法第22條之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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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曾家貽 (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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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9-02 12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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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本所所長曾家貽律師曾任士林地院、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法官,熟悉民刑事訴訟攻防重點及處理程序,依您所述問題建議具狀提告請求騰空返還土地,否則後續若遭認定違法堆積砂石恐有遭罰鍰的風險,建議您儘快攜帶相關資料來所會談,讓本所儘快以法律專業協助您解決問題並達成您的最佳利益。
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祝您平安順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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